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林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7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0839元。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