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2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美OO社區管理委員會,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給付管理費,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592號判決,被告應自民國104年10月8日起按月給付美OO社區管理委員會新臺幣4萬5805元。被告應給付美OO社區管理委員會新臺幣54萬9660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