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18號判決 全勝!

本所當事人莊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給付居間報酬,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718號判決,被告應給付莊OO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