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82號判決 全勝!

本所當事人向O工程有限公司,被提起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建字第82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回,委託人全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