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153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林劉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字第1153號判決,被上訴人應各給付林劉OO新臺幣470萬元,但其中一人如已為給付,另一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