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高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高OO新臺幣28萬4725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