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蔡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772元,其中被告楊O自民國102年11月22日起、被告威O交O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12月8日起、被告新O都交O有限公司自103年6月17日起,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