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74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鄭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字第274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160萬9364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餘上訴駁回。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