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湖簡字第774號判決

本所當事人李OO,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湖簡字第774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2645元,委託人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