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第107年度偵字第3111、第3640號不起訴處分

本所當事人林OO被告訴傷害罪,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調偵字第3111、3640號以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