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107號不起訴處分

本所當事人王OO被告訴強盜等罪,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1107號以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