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548、11397、25322、28039號不起訴處分

本所當事人傅OO被告訴殺人等罪,委任本所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9548、11397、25322、28039號以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