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20號 (111.12.30)

案由 :

聲請人因其外籍配偶向外交部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遭駁回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請求外交部應核發其外籍配偶之依親居留簽證,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0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5年9月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僅係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所為決議,其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於此範圍內,上開決議尚未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本國(籍)配偶之婚姻自由與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