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11號 (111.07.29)

案由 :

聲請人因聘任事件,受敗訴裁判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27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6年11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