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憲判字第5號 (111.04.29)

案由 :
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復提起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661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7年12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


主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惟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跨年度盈虧互抵制度,其政策選擇影響國家財政、經濟與產業發展,並涉及人民之租稅負擔,為避免疑義,有關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仍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