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4號 (109.08.28)

解釋爭點 :
1.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9條第8款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3.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解釋文: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均尚無違背。
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部分,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均尚無違背。